土石採取法 第 30 條
- 1.土石採取人應負責提供有關土石採取場安全之設備、經費及人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辦理,並採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岩磐或岩床、土石層或廢土石堆不安全崩塌或滑落之防止。 二、作業場所各種有害氣體、粉塵之防制。 三、使用機電、搬運或動力設備可能發生危害之防止。 四、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時,可能發生危害之防止。 五、土石資源濫採或任意廢棄之防止。 六、作業人員安全防護裝備之供應。 七、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安全措施。
- 2.前項各款安全措施之設計、管理及維護,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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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法第30條規定了土石採取人應負責提供土石採取場的安全設備、經費和人員,並要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的規定採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防止岩磐、岩床、土石層或廢土石堆的崩塌或滑落。 二、防制作業場所各種有害氣體和粉塵。 三、防止使用機電、搬運或動力設備可能引起危害的情況。 四、防止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可能引起危害的情況。 五、防止土石資源濫採或任意廢棄。 六、提供作業人員安全防護裝備。 七、遵守主管機關所規定的其他安全措施。 根據這條法規的規定,土石採取場的負責人有責任負責前述各項安全措施的設計、管理和維護。 參考資料:土石採取法第30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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