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土石採取人應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資格及任免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土石採取法 第2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