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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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洪氾區之劃定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依實際地形、洪水紀錄及預測結果,擬訂範圍及管制計畫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公告之。但臺北市轄區,得依臺北市政府提出之範圍及資料為之。
- 2.前項範圍應以比例尺不小於二千四百分之一地籍圖標定,並應與河川圖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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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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