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水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2.08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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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洪氾區為基隆河流域有下列情形之地區:
一、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已公告之基隆河治理基本計畫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
二、依據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設置之滯洪區。
三、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實施完成前,毗鄰治理計畫用地範圍之低窪有淹水之虞地區。
四、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實施完成前,因地勢低窪或其他因素致有經常淹水之虞地區。
- 洪氾區之劃定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依實際地形、洪水紀錄及預測結果,擬訂範圍及管制計畫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公告之。但臺北市轄區,得依臺北市政府提出之範圍及資料為之。
- 前項範圍應以比例尺不小於二千四百分之一地籍圖標定,並應與河川圖籍一致。
因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完成後,無需配合治理計畫或其他因素保留之洪氾區範圍,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廢止;其有配合治理計畫保留部分,並得配合變更其範圍或管制分級。
洪氾區應依淹水之程度及機率分為下列二區分級管制:
一、一級管制區:包括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地區。
二、二級管制區:包括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地區。
- 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內禁止施設房屋、傾倒廢棄物或廢土、擅採砂石、圍築魚塭、插或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
- 除前項規定之禁止事項外,於一級管制區內施設、改建、修復、拆除建造物、種植植物或其他變更原有地形之行為,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向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申請許可。
依前二條規定之拆除、改善或移除,除非法建築物外,其所有人或權利人因而所受之損失,應予補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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