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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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內禁止施設房屋、傾倒廢棄物或廢土、擅採砂石、圍築魚塭、插或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
- 2.除前項規定之禁止事項外,於一級管制區內施設、改建、修復、拆除建造物、種植植物或其他變更原有地形之行為,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向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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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第7條,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進行如下釋義: 1. 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內禁止施設房屋、傾倒廢棄物或廢土、擅採砂石、圍築魚塭、插或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這表示在此地區內進行上述行為都是被禁止的,並需要依法加以限制。例如,若有人在洪氾區內擅自圍築魚塭,根據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此行為可能構成違反法規的罪行,需要受到檢控或裁判。 2. 同時,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除了上述禁止事項外,於一級管制區內施設、改建、修復、拆除建造物或種植植物或其他變更原有地形之行為,應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申請許可。這表示在一級管制區內進行相關建設或改變地形的行為,都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否則將違反法規。例如,若有人在洪氾區內擅自進行改建建築物的行為,但未經過相應的許可程序,依法應受到處罰。 總之,根據該條法規,洪氾區內的土地使用受到嚴格的管制,各項行為都需要經過合法程序才能進行,以確保洪氾區內的土地使用符合法規。
- 復名詞
- 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
- 水利法 第 78-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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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