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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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氾區應依淹水之程度及機率分為下列二區分級管制: 一、一級管制區:包括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地區。 二、二級管制區:包括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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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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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條文
-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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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