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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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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河川分署對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內原有合法房屋,得經實地勘測後,報由水利署移請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廢止其建築執照並限期令其拆除;其已領有執照而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者,亦同。
  2. 2.河川分署對前項管制區內原有合法房屋以外之建造物、植物或其他變更地形之情事,經實地勘測認確不符河川區域內許可使用審查規定者,得經水利署報請本部限期令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改善或移除;其經許可建造、施設或種植而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或種植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根據提供的內容,我無法得知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第10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規。因此無法對其進行釋義和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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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第 10 條規定:「河川分署對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內原有合法房屋,得經實地勘測後,報由水利署移請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廢止其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