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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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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河川分署對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經實地勘測認確屬不符第八條基準之規定者,得報由水利署移請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廢止或變更其建築執照並限期令其拆除或改善;其已領有執照之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之建築物,亦同。
  2. 2.河川分署對前項管制區內之原有全部或一部法建築物,經實地勘測認確屬不符第八條審核基準之規定者,得報由水利署移請建築主管機關逕行限期令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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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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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第 11 條規定:「河川分署對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經實地勘測認確屬不符第八條審核基準之規定者,得報由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