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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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二條規定之拆除、改善或移除,除非法建築物外,其所有人或權利人因而所受之損失,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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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前二條規定之拆除、改善或移除,除非法建築物外,其所有人或權利人因而所受之損失,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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