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水質標準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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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位於停止及限制供水區域之自來水水質化學性物質最大容許量或容許範圍,得適用下列標準: 一、鐵(Fe):○.五毫克/公升。 二、錳(Mn):○.一毫克/公升。 三、自由有效餘氯:○.二至三.○毫克/公升。
- 2.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應變期間,指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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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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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