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火栓設置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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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火栓之設計放水量,單口式者,為每分鐘一立方公尺;雙口式者,為每分鐘二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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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火栓設置標準第10條,救火栓的設計放水量應符合規定,單口式救火栓每分鐘應放水一立方公尺,雙口式救火栓則應放水每分鐘兩立方公尺。這意味著消防栓的出水量需要符合這些標準,以確保救火效果。根據本案參考資料的內容(第3條),被上訴人所屬自來水廠於95年4月19日進行的測試發現,馬祖村各系爭消防栓的出水量均未達到救火栓設置標準所規定的每分鐘一立方公尺的放水量,顯示消防栓的設置不符合標準。因此,根據救火栓設置標準第10條,系爭消防栓的設置並不符合法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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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