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火栓設置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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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規劃安裝救火栓時,應先徵詢當地消防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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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火栓設置標準第11條規定,自來水事業在規劃安裝救火栓時,應先徵詢當地消防機關的意見。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包括中華民國消防法第17條規定,其中明確要求消防栓的設置應經過自來水事業和消防機關的共同意見。另外,根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自來水事業應負責保養、維護消防栓,並應定期會同當地消防機關全面測試消防栓的性能,確保其在需要時能夠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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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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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