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火栓設置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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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設置救火栓後,應將規格、位置(附圖)及其他相關資料建檔,並通知當地消防機關查察及協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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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火栓設置標準第12條,自來水事業在設置救火栓後,應將規格、位置(附圖)及其他相關資料建檔,並通知當地消防機關查察及協助管理。根據消防法第17條規定,消防需求時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這表示自來水事業在設置救火栓後,應通知當地消防機關查察及協助管理,以確保救火栓設置合乎規範並符合消防需求。这样的情况在參考資料中表明了被上訴人自承系爭用以滅火之消防栓之平時出水量均未達有0.5噸 (即不到每分鐘0.5立方公尺),又被上訴人轄下自來水廠將消防栓設置於自來水管線上,亦未設置獨立之消防水池或獨立管線供應消防用水,以致停水期間系爭消防栓即處於無水可用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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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