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火栓設置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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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於其供水區域內之自來水管之供水量達到消防用水所需時,應設置救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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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火栓設置標準第2條規定,自來水事業應在供水區域內的自來水管供水量達到消防用水所需時,設置救火栓。這意味著當供水區域內的自來水管能夠滿足消防用水時,就必須設置救火栓。在參考資料中,例子可以是被上訴人所屬自來水廠95年4月19日會同被上訴人所屬消防局南竿分隊進行實測後,自承即便是由本廠儲水沃淨水廠清水池直接供水,消防栓以單口作測試,其最大出水量僅為750公升/分鐘,與救火栓設置標準第10條規定:救火栓之設計放水量,係單口式者,為每分鐘1立方公尺相比較下目前消防栓放水量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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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