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火栓設置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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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火栓型式分為地下式與地上式,各有單口與雙口兩種,其出口應為彈簧式,口徑為六十三點五公厘(二又二分之一英寸);地上式雙口救火栓應加設螺旋式一百零二公厘(四英寸)之出水口,用以連接消防抽水機;救火用軟管之接頭規格及消防幫浦之吸水管接頭規格應與救火栓出口規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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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