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火栓設置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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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火栓設置之間距及數量應視當地之區域性質、消防設備、人口密度、建築物、氣象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設置。但在市中心區以每隔六十公尺至一百二十公尺設置一處為原則,其密度應使每處救火栓與其四周救火栓之消防能力範圍彼此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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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