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調查轄區內之現有溫泉位置、泉質、泉量、泉溫、地質概況、取用量、使用現況等,建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抱歉,我不知道溫泉法第10條的相關資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調查轄區內之現有溫泉位置、泉質、泉量、泉溫、地質概況、取用量、使用現況等建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立法理由溫泉資源之有效利用與保育,均有賴溫泉資料庫之建立,且管理工作之執行亦必須依賴詳實之資料,爰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建立轄內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並將該資料彙陳中央主管機關,以建立全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必要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溫泉資源之有效利用與保育,均有賴溫泉資料庫之建立,且管理工作之執行亦必須依賴詳實之資料,爰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建立轄內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並將該資料彙陳中央主管機關,以建立全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必要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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