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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46 條(消防設置)

  1. 1.自來水事業應配合公共消防設置救火栓。其設置標準,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商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設置救火栓所增加之各種費用,由所在地地方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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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自來水法第46條規定了自來水事業應配合公共消防設置救火栓,其設置標準需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商消防主管機關定之。根據法條的規定,設置救火栓所需的各種費用由當地地方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 參考資料:根據自來水法第46條,自來水事業應配合公共消防設置救火栓的規定,可舉出被上訴人所屬福建省連江縣自來水廠95年5月9日連水政字第0950000956號函文之附件㈠被上訴人85年6月21日85連建工字第06962號函附之「南竿消防栓設置工程」合約書等相關文件作為參考。 以上為目前提供的回答,如需更多詳細資訊,建議查閱相關的法律文件及案例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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