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48 條(供水能力)
快速跳轉
自來水事業為預防供水發生故障,應有適當之備用供水能力,並應採取種種適當措施,儘量減少斷水之可能性與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第48條,自來水事業應有適當的備用供水能力,並且需採取適當措施,以減少斷水的可能性和時間。這是為了預防供水發生故障,保障用戶的正常用水需求。例如,如果自來水廠未能及時提供備用供水能力,導致斷水時效果嚴重,就可能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為預防供水發生故障,應有適當之備用供水能力,並應採取種種適當措施,儘量減少斷水之可能性與時間。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為預防供水發生故障,應有適當之備用供水能力,並應採取種種適當措施,儘量減少斷水之可能性與時間。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自來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