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48 條(供水能力)
自來水事業為預防供水發生故障,應有適當之備用供水能力,並應採取種種適當措施,儘量減少斷水之可能性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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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第48條,自來水事業應有適當的備用供水能力,並且需採取適當措施,以減少斷水的可能性和時間。這是為了預防供水發生故障,保障用戶的正常用水需求。例如,如果自來水廠未能及時提供備用供水能力,導致斷水時效果嚴重,就可能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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