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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自來水法 第 55 條(衛生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來水事業發覺其所供給之水,有礙衛生時,應將使用該水之危險,登載當地報紙,或以其他方法予以公告,並普遍通知關係人,同時應立即改善;如情形嚴重妨害人體健康時,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停止供水。
  2. 凡發覺自來水有礙衛生或妨害人體健康者,應迅即通知該自來水事業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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