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55 條(衛生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自來水事業發覺其所供給之水,有礙衛生時,應將使用該水之危險,登載當地報紙,或以其他方法予以公告,並普遍通知關係人,同時應立即改善;如情形嚴重妨害人體健康時,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供水。
- 凡發覺自來水有礙衛生或妨害人體健康者,應迅即通知該自來水事業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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