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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55衛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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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來水事業發覺其所供給之水,有礙衛生時,應將使用該水之危險,登載當地報紙,或以其他方法予以公告,並普遍通知關係人,同時應立即改善;如情形嚴重妨害人體健康時,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停止供水。
  2. 2.凡發覺自來水有礙衛生或妨害人體健康者,應迅即通知該自來水事業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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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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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發覺其所供給之水,有礙衛生時,應將使用該水之危險,登載當地報紙,或以其他方法予以公告,並普遍通知關係人,同時應立即改善;如情形嚴重妨害人體健康時,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局)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供水。   凡發覺自來水有礙衛生或妨害人體健康者,應迅即通知該自來水事業予以處理。

(0911126 修正)

自來水事業發覺其所供給之水,有礙衛生時,應將使用該水之危險,登載當地報紙,或以其他方法予以公告,並普遍通知關係人,同時應立即改善;如情形嚴重妨害人體健康時,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供水。   凡發覺自來水有礙衛生或妨害人體健康者,應迅即通知該自來水事業予以處理。

立法理由因第二條主管機關已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修正,爰配合刪除第一項「(局)」主管機關。

  • 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發覺其所供給之水,有礙衛生時,應將使用該水之危險,登載當地報紙,或以其他方法予以公告,並普遍通知關係人,同時應立即改善;如情形嚴重妨害人體健康時,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局)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供水。   凡發覺自來水有礙衛生或妨害人體健康者,應迅即通知該自來水事業予以處理。

(0911126 修正)

因第二條主管機關已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修正,爰配合刪除第一項「(局)」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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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法第 55 條規定:「自來水事業發覺其所供給之水,有礙衛生時,應將使用該水之危險,登載當地報紙,或以其他方法予以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來水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