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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76餘水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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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自來水設備除因災變或緊急事故為緊急之供水外,如有餘水,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得供應左列用途: 一、當地尚無自來水,應居民之申請作暫時之供水。 二、售與當地自來水事業轉為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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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第76條,當自用自來水設備有餘水時,可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供應作為暫時供水或售與當地自來水事業轉為供水。根據資料顯示,自來水法是為了保障公共衛生和人民的生存權益而訂立的法規,其中自來水的供給是國家機關的責任,屬於基本人權的範疇。因此,根據法律解釋,自來水的供給是自來水事業的義務,而非權利。在資料中,提到自來水法第61條規定了對於請求供水者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水的規定,因此在適用自來水法第76條時,需要符合以上的法規原則。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而供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水,應被視為違法行為。在資料中並未具體提及第76條的案例,因此無法舉例內容與參考資料有100%的關聯度。

立法沿革 1

(0551104 制定)

自用自來水設備除因災變或緊急事故為緊急之供水外,如有餘水,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得供應左列用途:   一、當地尚無自來水,應居民之申請作暫時之供水。   二、售與當地自來水事業轉為供水。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551104 制定)

自用自來水設備除因災變或緊急事故為緊急之供水外,如有餘水,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得供應左列用途:   一、當地尚無自來水,應居民之申請作暫時之供水。   二、售與當地自來水事業轉為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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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法第 76 條規定:「自用自來水設備除因災變或緊急事故為緊急之供水外,如有餘水,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得供應左列用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來水法第 7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