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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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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裝商分為甲、乙、丙三等,應具備資格及承辦工程範圍如下﹕ 一、甲等: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術員一人及專任技工三人以上者,得承辦第二條所列之各項工程。 二、乙等: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工二人以上者,得承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三、丙等: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工一人以上者,得承辦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2. 2.前項承裝商代表人或負責人,具有技術員或技工之資格者,得自任專任技術員或專任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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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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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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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承裝商分為甲、乙、丙三等,應具備資格及承辦工程範圍如下﹕ 一、甲等: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