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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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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所稱技術員、技工,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技術員: (一)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環境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機械工程、化學工程、電機工程、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類科考試及格或自來水管配管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合格或領有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證書施工人員類甲級,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環境(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科系或其他性質相近科系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二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環境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機械工程、化學工程、電機工程、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類科考試及格或領有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證書施工人員類乙級,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二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配管科或其他性質相近學科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五)具第二款技工資格,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五年以上,且於主管機關登錄有案者。 二、技工:經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領有證書者,或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自來水管配管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2. 2.前項第一款所列工作經歷之計算應以其提出之考試及格證書或畢業證書所載考試及格或畢業以後之經歷計之。
  3. 3.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四目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但已依技術員資格,受僱擔任技術員且於主管機關登錄有案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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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前條所稱技術員、技工,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技術員: (一)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環境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