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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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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 一、變更組織。 二、遷移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 三、變更
獨資商號
負責人。
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應先向原許可之地方
主管機關
辦理
廢止
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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