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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之各類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依本辦法之規定,取得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者,不得執行該類職務。
  2. 前項人員之考驗,得單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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