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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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之各類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依本辦法之規定,取得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者,不得執行該類職務。
- 2.前項人員之考驗,得單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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