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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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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地點之選定規定如下: 一、避免因波浪、鬆土、坍方等致水濁度增高之地點。 二、避免污水之流進處所,接近航道之處所及因湖底、水庫底沉澱物之攪亂而容易引起水污染之地點。 三、避免有漂浮物漂進之地點。 四、取水設備能安全築造之地點。
  2. 2.多目標水庫應由各用水標的之主辦單位依前項各款規定,於互相協調後選定其位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15條主要針對水庫為水源之取水地點的選定進行規定。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選定的地點應該避免波浪、鬆土、坍方等情況,避免污水流進、接近航道,以及避免有漂浮物漂進。此外,也應該選定可以安全築造取水設備的地點。而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針對多目標水庫,則應由各用水標的主辦單位互相協調後選定取水地點的位置。 舉例來說,根據《清潔水源管理須知》第3.1節的規定,選定取水地點時,應該注意週邊環境的影響,避免有可能導致水質污染的情況發生。此外,根據水利局的公告,當污水處理廠進行檢修時,水庫取水口的選擇也應當避免這個地點,以免影響水質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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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15 條規定:「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地點之選定規定如下: 一、避免因波浪、鬆土、坍方等致水濁度增高之地點。 二、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