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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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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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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地點之選定規定如下: 一、避免因波浪、鬆土、坍方等致水濁度增高之地點。 二、避免污水之流進處所,接近航道之處所及因湖底、水庫底沉澱物之攪亂而容易引起水污染之地點。 三、避免有漂浮物漂進之地點。 四、取水設備能安全築造之地點。
多目標水庫應由各用水標的之主辦單位依前項各款規定,於互相協調後選定其位置。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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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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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導水及送水設施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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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淨水設施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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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配水設施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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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機電設施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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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儀表控制設施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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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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