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條來看,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15條主要針對水庫為水源之取水地點的選定進行規定。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選定的地點應該避免波浪、鬆土、坍方等情況,避免污水流進、接近航道,以及避免有漂浮物漂進。此外,也應該選定可以安全築造取水設備的地點。而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針對多目標水庫,則應由各用水標的主辦單位互相協調後選定取水地點的位置。 舉例來說,根據《清潔水源管理須知》第3.1節的規定,選定取水地點時,應該注意週邊環境的影響,避免有可能導致水質污染的情況發生。此外,根據水利局的公告,當污水處理廠進行檢修時,水庫取水口的選擇也應當避免這個地點,以免影響水質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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