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申請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於工程完成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竣工報告及竣工圖,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驗;經查驗不合格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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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13條,申請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在工程完成後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竣工報告及竣工圖,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驗。如果經查驗不合格,主管機關會通知其限期改正。這項規定是爲了確保自來水設備的建立符合相關規範,以提供給用戶安全、乾淨的飲用水。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地區的一家企業申請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在工程完成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如果查驗發現不合格,主管機關會通知該企業限期改正,以確保自來水設施符合法定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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