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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74 條(查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用自來水設備於工程完成後,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查驗,並轉水利主管機關查驗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合格,發給自用自來水設備登記證,始得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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