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73 條(施工)
- 1.凡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應於開工前檢具申請書、工程計劃書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後,始得施工。
- 2.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自用自來水設備,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補辦核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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