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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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3條,各級主管機關在審議水質水量保護區的劃定、變更或廢止時,可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會進行審議。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在審議水質水量保護區的相關事宜時,能夠有專家學者參與,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以保障水質水量的有效保護和管理。 參考資料:自來水法施行細則。一個相關的例子是,某地區主管機關在審議水質水量保護區的劃定時,邀集了環境保護署的代表和水質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審議會議,就該地區水質水量保護的相關事宜進行討論和審議。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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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