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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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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審議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各級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會審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3條,各級主管機關在審議水質水量保護區的劃定、變更或廢止時,可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會進行審議。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在審議水質水量保護區的相關事宜時,能夠有專家學者參與,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以保障水質水量的有效保護和管理。 參考資料:自來水法施行細則。一個相關的例子是,某地區主管機關在審議水質水量保護區的劃定時,邀集了環境保護署的代表和水質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審議會議,就該地區水質水量保護的相關事宜進行討論和審議。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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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為審議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各級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會審議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