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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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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稱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指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用途為供家用及公共給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水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二、取水及用水均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簡易自來水。
  2. 2.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六項所定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由自來水事業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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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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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稱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指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用途為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