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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稱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指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用途為供家用及公共給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水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二、取水及用水均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簡易自來水。
  2. 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六項所定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由自來水事業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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