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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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之地面水,另有其他水質水量保護區地面水引入時,依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徵收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納入各該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其分配方式及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地方主管機關決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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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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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自來水法 第 1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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