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之自來水事業工程,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每日出水量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鑿井工程。 二、取水、貯水、導水達每日一百萬立方公尺以上之自來水水利工程。 三、每日處理水量一萬立方公尺以上之淨水處理設備相關工程。 四、容量在二千立方公尺以上之高架水塔、蓄水池、配水池、清水池、平壓設施及其他自來水專用構造物。 五、每日處理廢水量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相關廢水處理工程。 六、每日處理廢水量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廢水處理構造物之結構工程。 七、六層樓以上建築物內部自來水管線,或直徑二千公厘以上且裝設長度五十公尺以上之管線工程。 八、每日處理水量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海水淡化廠及高級淨水處理設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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