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 第 2 條
- 1.本標準所稱補償金,指因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後,依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三款以一次或分次發放之補償金額。
- 2.本標準所稱相關權利人,指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他項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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