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08.31
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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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準所稱補償金,指因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後,依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三款以一次或分次發放之補償金額。
- 本標準所稱相關權利人,指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他項權利人。
- 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土地受限補償,由鄉(鎮、市、區)公所納入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鄉(鎮、市、區)公所於計畫核定後,辦理受理締結行政契約公告、契約造冊、查核及締結行政契約事項。
- 申請補償之土地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之。
- 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受限補償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地址、受限土地面積、土地使用分區、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申請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個月內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 四、受限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者,應另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但土地登記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 五、其他必要文件。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得以政府機關電腦資料查明處理者,免附。
- 第一項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於登記前已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其權利人應於公告期間內,通知鄉(鎮、市、區)公所其取得權利之情事,並得於變更登記後申請土地受限補償。
- 第一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利害關係人得於公告期間,附具理由及證據,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異議。
- 第三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公庫設置土地受限補償金保管專用帳戶,保管領取遲延或不能領取之補償金,並將領取人自領取截止之次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後未領取之補償金,存入該帳戶保管,同時通知補償金領取人。
- 領取人得於領取遲延或不能領取原因消滅後,檢具證明文件向鄉(鎮、市、區)公所請求領取補償金。但自前項通知送達之次日起逾五年未領取之補償金,由鄉(鎮、市、區)公所繳還原水資源相關基金所屬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戶。
- 土地受限補償金保管專用帳戶所生之孳息,納入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戶管理運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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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08.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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