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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公庫設置土地受限補償金保管專用帳戶,保管領取遲延或不能領取之補償金,並將領取人自領取截止之次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後未領取之補償金,存入該帳戶保管,同時通知補償金領取人。
  2. 領取人得於領取遲延或不能領取原因消滅後,檢具證明文件向鄉(鎮、市、區)公所請求領取補償金。但自前項通知送達之次日起逾五年未領取之補償金,由鄉(鎮、市、區)公所繳還原水資源相關基金所屬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戶。
  3. 土地受限補償金保管專用帳戶所生之孳息,納入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戶管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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