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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依前條第二項完成註記後,始得檢具土地註記相關證明文件,向受理土地受限補償之鄉(鎮、市)公所領取補償金。
  2. 前項補償金之領取涉及相關權利人者,土地所有權人應與相關權利人達成領取分配之書面協議,始由鄉(鎮、市、區)公所據以依行政契約發給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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