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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理締結行政契約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由鄉(鎮、市、區)公所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締結行政契約。
  2. 前項契約締結後,契約當事人應共同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並由土地所有權人代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已與經濟部或某鄉(鎮、市、區)公所締結行政契約並領取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政府機關不再對同一土地發放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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