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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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土地受限補償,由鄉(鎮、市、區)公所納入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鄉(鎮、市、區)公所於計畫核定後,辦理受理締結行政契約公告、契約造冊、查核及締結行政契約事項。
- 2.申請補償之土地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之。
- 3.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受限補償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地址、受限土地面積、土地使用分區、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申請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個月內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 四、受限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者,應另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但土地登記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 五、其他必要文件。
- 4.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得以政府機關電腦資料查明處理者,免附。
- 5.第一項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於登記前已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其權利人應於公告期間內,通知鄉(鎮、市、區)公所其取得權利之情事,並得於變更登記後申請土地受限補償。
- 6.第一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利害關係人得於公告期間,附具理由及證據,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異議。
- 7.第三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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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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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行政契約名詞
- 核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繼承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異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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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