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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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為各種使用行為者,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河川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 2.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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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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