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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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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種植植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規定圍築魚塭、插蚵、吊蚵、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或同條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施設、改建、修或拆除建造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排注廢污水、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或河川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但屬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申請使用行為,其面積小於二十平方公尺之新申請案或許可使用期限屆滿仍欲繼續使用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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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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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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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種植植物、水利法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