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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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種植植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規定圍築魚塭、插蚵、吊蚵、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或同條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排注廢污水、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或河川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但屬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申請使用行為,其面積小於二十平方公尺之新申請案或許可使用期限屆滿仍欲繼續使用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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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條文
- 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條文
-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條文
- 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條文
- 復名詞
- 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款條文
- 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條文
- 第五十條第一項條文
- 水利法 第 78-1 條條文
- 河川管理辦法 第 28 條條文
- 河川管理辦法 第 5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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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