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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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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作為休閒遊憩兼具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二種以上許可使用事項者,以下列為限: 一、賽車運動場、自行車道、漆彈場。 二、高爾夫球練習場。 三、超輕型飛行機具起降場。 四、球類或其他運動場。 五、親水場地。
  2. 2.前項許可事項之設施超過五十公分以上者,以可拆卸式之臨時性設施為限,申請使用人應負責其使用範圍內之維護管理工作,並納入其使用計畫書中,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使用私有土地之土地所有人、合法使用權人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證明文件。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三、使用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使用範圍河川高低水治理施設所為排洪功能影響評估。 (二)原有地上物處理措施。 (三)設施布置、分區及使用動線與頻率預估。 (四)聯外道路、衛生設備等其他配套措施。 (五)安全防護及夜間使用之加強管制措施。 (六)維護管理措施與編組。 (七)籌設及營運使用預定時間表。 (八)協助河川管理事項。 四、汛期應變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警告、警報系統建立及緊急疏散措施。 (二)區間封閉管制措施。 (三)防汛器材整備。 (四)固定設施之拆遷暫置。 (五)應變任務編組。
  3. 3.環境影響評估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於開工前應檢附有關書圖文件及該管環境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報經管理機關同意後發給使用許可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名詞
  • 環境影響評估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水利法78-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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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河川管理辦法第 50 條規定:「申請作為休閒遊憩兼具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二種以上許可使用事項者,以下列為限: 一、賽車運動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河川管理辦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