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2. 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申請政府災區優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
  3. 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