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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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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