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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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氾區乙級管制區內建築物之建造,應由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及洪氾區乙級管制區建築許可審核基準審核後,始得發給建築執照。 前項許可審核基準,由本部會商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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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洪氾區乙級管制區內建築物之建造,應由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及洪氾區乙級管制區建築許可審核基準審核後,始得發給建築執照。 前項許可審核基準,由本部會商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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