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12.04
廢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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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洪氾區為莫拉克颱風災區之河川區域外有下列情形之地區:
一、因颱風致河道改變,依目前之保護標準,未劃入河川區域,但為滯洪之地區。
二、因河川之河道彎曲、地勢低窪之地形地貌或其他因素,致洪水量超過堤防保護標準時,可能溢淹滯洪之地區。
洪氾區甲級管制區內禁止建造工廠、房屋及其他變更地形之行為。
洪氾區乙級管制區內建築物之建造,應由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及洪氾區乙級管制區建築許可審核基準審核後,始得發給建築執照。
前項許可審核基準,由本部會商內政部定之。
依前二條規定之拆除或改善,除非法建築物外,其所有人或權利人因而所受之實際損失或改善之必要費用,應予補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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