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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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氾區應依實際地形、洪水紀錄及預測結果劃定之;縣(市)管河川由主管縣(市)政府擬訂範圍及管制計畫,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後,由該管縣(市)政府公告並函送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中央管河川由本部水利署測定,報本部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由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前項範圍應以比例尺不小於二千四百分之一地籍圖標定,並應與河川圖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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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