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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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機關對洪氾區乙級管制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經實地勘測認確屬不符第六條審核基準之規定者,得移請建築主管機關廢止、變更其建築執照,並限期令其拆除或改善;其已領有執照之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之建築物,亦同。 河川管理機關對前項管制區內之原有全部或一部非法建築物,經實地勘測認確屬不符第六條審核基準之規定者,得移請建築主管機關逕行限期令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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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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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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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