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應成立推動小組,辦理各項計畫之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及其相關工作。 中央執行機關為執行本條例規定事項所需人力,由相關人員調兼或以臨時人員充任;所需經費,由依第五條規定所編預算支應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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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應成立推動小組,辦理各項計畫之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及其相關工作。 中央執行機關為執行本條例規定事項所需人力,由相關人員調兼或以臨時人員充任;所需經費,由依第五條規定所編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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