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地方由適用地區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農田水利會執行之。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穩定供水政策及計畫之擬訂。 二、穩定供水計畫之推動、協調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中央執行機關所擬各期實施計畫之整合、協調、審查、督導及管制考核。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穩定供水預算之編列。 二、擬訂及推動各期實施計畫。 三、依各期實施計畫訂定執行計畫並執行之。 四、督導及管制考核地方執行本條例之各項工作。 五、督導及管制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九條所定之管理計畫。 適用地區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農田水利會,應依中央執行機關所定執行計畫,辦理其相關工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